基本案件
某廢品回收公司主要從事廢紙箱、廢木材、廢金屬、廢塑料、廢玻璃等產品的回收,設備有打包機、切割機,工藝涉及分揀、裁剪、打包。2022年1月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該企業正在從事廢品加工作業。經過檢查執法人員發現該公司于2021年制作了環評報告表,但并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
處理結果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閔行區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該企業立即停止建設,并處罰款人民幣貳萬肆仟伍佰元整。
案件啟示
1. 在固廢法中,處置的含義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2. 建設項目環評分類管理名錄中,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含污水處理污泥)、建筑施工廢棄物處置及綜合利用,除了采取填埋、焚燒(水泥窯協同處置的改造項目除外)需要辦理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都需要辦理環境影響報告表。
3. 企業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不得開工建設。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對照環評分類管理名錄中的類別,環境影響評價要與實際情況相符,并在審批確認后,還需要完成自主驗收方可正式投產。
法條相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